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
(一)法规依据: 《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、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》 (中保办发〔1998〕6号)。 (二)审批的权限: 1、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区直单位、跨市的涉密系统的审批; 2、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本市所属单位涉密系统的审批。 (三)审批程序及要求: 按照《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<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(桂保[2008]1号)执行。
(一)法规依据:
《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、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》 (中保办发〔1998〕6号)。
(二)审批的权限:
1、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区直单位、跨市的涉密系统的审批;
2、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本市所属单位涉密系统的审批。
(三)审批程序及要求:
按照《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<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(桂保[2008]1号)执行。